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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260 时间:2023-12-20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既是个人道德的基石,也是社会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2024研考初试在即,希望每位考生牢记考场规则,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答卷!
教育部:集中开展打击考试作弊等专项行动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5日举行。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动员和部署考试安全工作。
会议强调,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治担当,提升政治能力,紧盯关键环节,全力以赴确保研考组织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落地见效。坚持底线思维,严格保密管理,强化全程监控,全力保障试卷安全。坚持严格规范,加强入场检查,强化考中监考、巡考,全力维护考场秩序。坚持齐抓共管,集中开展打击考试作弊等专项行动,全力治理考试环境。坚持防范为先,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完善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处突。坚持为民宗旨,全面、及时、准确地解读政策,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教育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舞弊行为,畅通考生申诉渠道,全力优化考生服务。 【详细】
《刑九》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并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等情形,均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